1、铁路监督执法调查相关依据
(1)《铁路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 639 号)第四章第二十七条,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。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,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、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(含铁路、道路两用桥,下同)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:
1)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,其他铁路为8米;
2)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,其他铁路为10米;
3)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,其他铁路为12米;
4)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,其他铁路为15米。
(2)《铁路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 639 号)第四章第三十条“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、构筑物等设施,取土、挖沙、挖沟、采空作业或者堆放、悬挂物品,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,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,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。”;第三十一条“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、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,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;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,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。”;第三十二条“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设置的建筑物、构筑物、设备等,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界限。”
2、主要调查内容
(1)违法建筑和设备侵线调查
(2)邻近既有线违法施工调查
(3)邻近既有铁路乱堆土、乱放条例禁止的物品调查。
3、勘验报告
(1)调查依据。
(2)调查技术依据。
(3)现场调查情况。
(4)调查结果。